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

时间:2025-05-04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为女性职工权益保驾护航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女性在职场上的地位日益提高。女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其生理特点,容易受到各种劳动保护的困扰。为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山东省于2019年颁布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为您详细解读这一规定,帮助您了解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二、产假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增加产假60天。

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哺乳假规定

1.女职工生育后,可享受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

2.哺乳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最低工资标准。

四、特殊工种保护

1.对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女性职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2.特殊工种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五、孕期保护

1.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孕期女职工需休息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安排。

六、哺乳期保护

1.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七、生育医疗费报销

1.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规定予以报销。

2.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用人单位应予以协助。

八、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咨询途径

1.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诉。

2.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9》为女性职工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了解并运用这一规定,有助于女职工在职场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女性职工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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